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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案件办理,逻辑和经验很重要
时间:202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办理性侵儿童刑事案件中如何运用逻辑经验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充分考虑到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展成熟,不具有辨认能力。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八周岁以下的儿童自我保护能力极为微弱,反抗意识和能力也极为弱小。正因如此,此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容易成为性犯罪的对象。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性侵儿童案件往往是熟人下手,手段隐蔽,存在证据单薄、证据证明力存疑、被告人拒不供述或者无罪辩解等情况。审理此类案件,侧重的不仅是法律适用,更重要的是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除了对单个证据的真伪及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案件所有一切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资料和状况,根据逻辑经验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从而得出对案件事实的具体确信,进而认定案件事实。 

  【案情简介】 

  被害人郑某(5岁幼女)与奶奶温某经常到同村孔某(男,70岁)家中玩耍,某天温某带着郑某到孔某家中玩耍时,孔某趁温某不注意,将被害人郑某抱至一边,脱掉被害人郑某的裤子并用手抠、摸其阴部。温某有看到被告人孔某的手插入郑某裤子的行为,但孔某当时称是在帮郑某把尿,温某便不以为意。当晚,郑某对其母亲说阴部疼痛,其母亲发现被害人郑某外阴发红,遂追问郑某,郑某便就告知父母当天孔某曾抠摸其阴部位置,被害人郑某的父母遂马上报警。 

  本案没有采集到证明核心事实的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等客观证据,鉴定意见也没有鉴定出受害儿童身体受损伤的事实,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皆是言辞证据: 

  1.孔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有供述到其存在猥亵郑某的行为,之后便全盘翻供并否认控罪。辩解称其只是替该幼女把尿,该幼女年龄小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不排除家属的诱导;证人都是幼女的亲属,不能客观公正反映事实;幼女的父母是为了敲诈钱财诬陷自己。 

  2.郑某的陈述(全程录音录像,法定代理人陪同)孔某当时有脱掉其裤子,并非帮其把尿,而是抠摸其阴部令其疼痛。 

  3.温某的证言称其看到孔某抱着其孙女,手插进孙女的裤子,其当时以为孔某在逗弄其孙女,所以没有在意。 

  4.被害人郑某父母的证言,均证实事发当晚郑某诉说阴部疼痛,并说孔某曾脱了她的裤子摸她。 

  一、性侵儿童案件中证据存在的共性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性侵儿童案件,因受害儿童心智尚不成熟,表达能力有一定欠缺,且行为人手段隐蔽,其证据较普通性犯罪案件更难以收集,呈现出隐蔽性强、证据审查认定难的共性: 

  (一)被告人容易翻供否认控罪。性侵儿童案件的行为人一般在犯罪行为刚被发现时尚未形成反侦查意识,未形成心理防御,侦查人员在录取口供时较容易取得进展。一旦行为人发现案件证据力度存在弱点,即便已经形成外围证据链条,也会形成心理优势,认为自己做的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名誉,会对案件事实坚决否认,百般抵赖。本案孔某在侦查机关介入初期有如实供述,但是后期发现本案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外,没有形成有力的物证,所以形成心理防御,翻供并否认控罪,反而指控郑某的父母是为金钱诬陷,并声称自己当时出于好心帮郑某把尿。 

  (二)直接、客观证据少。性侵行为不仅是行为人为满足淫欲直接实施的性暴力、强奸,还包括以普通成人性观念为标准认为的具有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猥亵行为。例如对儿童性器官或性敏感部位的触碰、抚摸,对儿童实行常识意义的性行为(手淫)等。这类性侵行为往往不会对儿童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且又具有隐蔽性,一般是行为人与儿童单独接触时发生的,难以形成有力的直接、客观证据。此外,此类案件通常会附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儿童“外阴红肿、充血”等症状,但此易与受害儿童日常卫生、病理所造成的生理疾病混淆,导致难以认定其证明力。如果行为人否认此类性侵行为,通常很难认定犯罪事实,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孔某没有直接造成儿童身体损伤,也没有视频监控录像等资料,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三)被害人陈述采纳难。性侵儿童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就是受害儿童的陈述不详细导致采信难,一是家庭对儿童性保护教育缺失,大部分受害儿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辩能力,一些儿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二是受儿童记忆能力的影响,尤其是儿童在惊惧状态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记忆是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这也会影响到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完整陈述;三是儿童在生理和认知方面不成熟,语言表达上有局限性,容易被误导,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详细。当被害儿童陈述的有罪证据与被告人辩解的无罪证据呈现“一比一”的情形,双方各执一词时,会导致言词证据难以被查证。被害人陈述是案件重要证据,但也可能因带倾向性或片面性问题而导致不易被采纳,除非存在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否则被害儿童的陈述容易被认为是“孤证”不易被采信。 

  (四)证人身份的重叠导致对证言认定存在困难。在行为人“零口供”否认控罪的情况下,会给指控犯罪带来困难,此时就需要辅助其他证据种类来相互印证,而证人证言就成为一项重要证据。证人证言取得的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不会存在较大问题,关键在于客观性,其要求证人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其亲自所见所闻,既包括亲自感受到的事实,也包括听到别人转告的事实。而性侵儿童案件中,能够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证人一般是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先是听闻被害儿童的陈述,继而在侦查机关落证人口供,其证言可能会先受被害儿童陈述的影响,加上其与儿童关系紧密,其证言很容易成为一份受“污染”言辞证据,有可能影响证据的效力。 

  二、逻辑和经验规则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证据审查过程是一个由已知事实推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推理过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对证据证明力的法理研究尚未达到成熟阶段,法官对上述证据难题如何判断,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需要运用逻辑和经验形成的“常识、常理、常情”来辅助证据审查和判断。法官必须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备证明能力的一切证据资料和状况,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证据证明力判读,得出对案件实事情况的具体确信,进而认定案件事实。其中逻辑规则包括了如相互印证规则、充分必要规则和唯一结论规则等。经验规则是法官推理活动的大前提,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通过对证据证明力的评判,欲推断某事实是否存在时,往往以经验规则作为大前提,再以某具体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规则从而推导出结论。逻辑和经验规则打破了法定证据的局限性,将逻辑经验作为法官证明评价的大前提,更符合认识事物的规律。 

  在我国在刑事证据法律规范中,将逻辑和经验规则引入其中的是“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此规定首次明确了“逻辑和经验规则”在刑事证据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并将其作为证明标准和方法的重要内容。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明确了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主评价判断的权利,为运用逻辑和经验的规则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中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方法指导。 

  三、逻辑和经验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根据本案证据认定存在的困难,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应当尝试以受害儿童的陈述为中心,在行为人翻供不认罪的情况下,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并以被害人的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审查受害儿童的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行为人的辩解是否存在合理性,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一)受害儿童的陈述。主要审查受害儿童陈述的细节是否系其本人亲身感知、取证的程序和过程是否合法、与间接证据能否印证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是从本案被害人郑某陈述的细节,可以看出郑某虽然年幼,但是能够分辨出孔某的把尿行为和触摸隐私部位的行为,且非本人亲身经历也不能详细描述侵犯的过程和细节。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儿童一般都会提到被性侵害的生理感受、被告人行为中的细微动作等,这些内容如非亲身经历,一般受害儿童是不能描述其细节的。虽然郑某虽是5岁幼童,但已经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辨识和表达能力,能基本辨别是非,也能正确地加以表达,其陈述的内容,符合其年龄、认知和表达能力;二是从取证的程序和过程来看,整个过程中监护人一直在场,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观看询问视频,郑某陈述时语气明确坚定、内容具体详细、态度自然且与肢体语言相吻合、情节也合理,没有发现有受威吓、利诱、胁迫而作虚假陈述的情况。在询问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上,均是由儿童本人作出清晰的、明确的陈述。综上,对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是可以予以采信。 

  (二)证人证言。主要审查受害儿童的亲属与行为人的关系、报案时间、报案材料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是孔某与受害儿童家属的关系来看,郑某及其奶奶温某经常到孔某家中玩耍,两家是正常的乡邻关系,且平素没有恩怨仇隙,关系良好,不存在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的动机和目的;二是从报案情况来看,温某虽当场看到孔某的手插进郑某的裤子,但农村老人对于性侵行为缺乏意识和警觉性也属正常,后郑某的父母通过郑某的陈述发现侵害事实,及时报警,整个案发过程是自然、合理,报案也及时,符合常情;三是从证言收集的过程来看,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取证手段合法,言辞证据形式合法;四是从常理、常情分析,正常家庭都是爱护孩子免受侵害,不会为了违背事实而作出不利于己的陈述,父母更是不可能将“莫须有”被性侵害的事实强加于自己孩子身上;五是考虑到目前农村尚存在一些落后传统思想,将被性侵认为是受害者的“羞耻”和“丑闻”。受害儿童及其亲属与孔某是同村近邻,传出一桩性侵“丑闻”,必定四邻八乡都会知晓,势必影响受害儿童的未来成长和发展,也会给双方家族带来舆论压力,甚至会激化家族乡邻的矛盾。根据上述分析证人不具备捏造“莫须有”性侵事实的理由,其言辞证据可采信程度高。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主要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是从孔某的供述收集过程来看,取证主体、程序、手段合法,证据形式合法,排除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二是被告人孔某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本案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四、逻辑和经验规则在司法运用中需要注意问题 

  虽然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进行推理判断,查明认定事实,已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但是因其仍带有一定的或然性、主观性等特点,如果不当运用可能会导致案件的错误处理。所以在充分认识到该规则在审查和认定证据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适当把握界限合理运用。 

  (一)确保单个证据的证明能力已经确定。并非所有的待证事实都可以适用逻辑经验规则,必须在单个证据证明力已经确定,已经排除那些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存在缺陷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才能运用该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判。 

  (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凭某一证据,对于证据的审查还要注重“印证”规则,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考察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链条,加以综合分析,才能确认其真伪。 

  (三)不存在相反证据。由于逻辑经验规则是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的一种还原和推定,是一种概然性规则,存在着相反的几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知主体不同,所以认识能力和思维能力也不同,加上案件具有复杂性和信息不确定性等特点,对证据的审查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对以往发生案情的回顾和判断,并据此做出认定,不可能做出百分之百的正确判断,在出现“情理”相违背时或有相反证据时,必须要慎重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已经开始注重逻辑和经验规则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方面的应用,但通过该规则得出的结论存在或然性和主观性,所以一般法官在运用该规则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在审理报告、判决文书中,不会明确写清楚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进行对证据的判断,不会将认定证据的形成过程做出详细的阐释。这样导致一方面无法对法官的裁判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一方面也不能使当事人能够明白裁判者如何形成心证并予以确信的过程,使得判决无法获得最大程度权威性和公信力。基于此,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言:“法院于事实之真伪,虽有判断之理由,然亦非可率尔以从事,法律之所期待者,是审判官恒为富于学识经验之人。” 

  因此能够充分发挥逻辑和经验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意义,不仅仅在于法制的健全,更多时候需要法官不断提高人格、品德、经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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