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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法庭中会提什么问题,公诉人又如何应对
时间:2018-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节选自《公诉技能传习录》,《公诉技能传习录》系公诉工作30年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首届优秀公诉人桑涛著。


 

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会提什么问题 

公诉人又如何应对 


 

看到有律师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准备纲要目录如下:一、被告人基本情况。二、案号、管辖法院和承办法官。三、被指控罪名。四、被指控事实及认定的相关情节。五、公诉机关指控理由。六、公诉机关引用的法律。七、被告人是否认罪及自我辩解理由。八、对追诉时效的审查。九、对管辖法院的审查。十、事件发生、材料形成、法规生效时间经纬。十一、案发经过。十二、对控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十三、辩方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十四、对被告人有利方面。十五、法庭交叉询问提纲。十六、对被告人不利方面及应对措施。十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十八、相关判例。十九、对相关罪名的排他性分析。二十、辩护提纲。二十一、总体设计方案。


 

大家看看啊,21 项内容,够丰富的吧,比我们很多公诉人考虑问题要细致多了,你这样了解了,才知道别人也在认真准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我们法庭上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没有理由不比人家更加认真准备!事实证明,辩护人法庭上的辩护观点虽然千差万别,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出庭公诉的积累,发现和找准辩护人的辩护规律,归纳总结出答辩应对之策,这才是公诉人成功完成法庭答辩任务的重要诀窍。


 

总体来说,辩护人法庭上提出的辩护观点,基本上围绕着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情节四个方面展开。所以说,在法庭辩论当中,我们公诉人要特别注意听取辩方第一轮发言,从其大量陈词中归纳出辩方的基本观点,提炼辩护观点的核心和焦点,确定答辩的范围和重点,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答辩,这里的口诀是: “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无关问题不理会”,避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的不利局面,始终把握住辩论的主动权。犯罪事实方面,辩护人经常提出的问题是某一事实或全案事实不能成立,多起事实中某起事实不能认定;而有关事实认定方面,辩护人的主要理由,一般都是证据不确实充分,因而事实与证据问题,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事实问题,公诉人在答辩中,还是要运用证据来回答。公诉人要立足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澄清辩护人造成的模糊认识;对于证据问题,公诉人要结合法庭举证质证的情况,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充分论证,尤其是辩护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提出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的真实性问题,要根据程序法的规定论证透彻,重申证据体系的完整严密性。


 

辩护人以“证据有矛盾”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的应对诀窍。在言词证据存在一定矛盾的案件中,辩护人会抓住证据的矛盾点,以点击面,借以推翻罪名的成立。对这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一是要正视矛盾,你不能回避,更不能视而不见,否则会被别人穷追猛打,陷入被动;二是要根据矛盾证据产生的原因或矛盾证据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判断;三是要立足于证据体系。对属于提供言词证据的当事人因感受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公诉人在正视矛盾存在的前提下,指明当事人因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对同一案情表述不一致是正常的,并阐明这种不一致恰恰能体现当事人陈述情况是客观的,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体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没有指供行为,收集证据程序是合法的,然后再结合证据体系,指明矛盾中的一方的情况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且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是可以采信的。对属于案件细节、枝节问题的矛盾,公诉人要指出这些矛盾只是存在于案件的细节、枝节方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而有关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存在矛盾,不能因为细枝末节上的不一致而予以全盘否定,并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指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能够形成锁琏,具有充足的证明力。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的应对。


 

如在受贿案中,辩护人抓住没有查清行贿款的来源去向问题这一点,以“捉奸拿双、捉贼拿赃”的传统观念,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既要指出未能收集到全部赃款的客观原因,又要指明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规定,阐明本案的证据符合起诉、审判的证据条件,行贿受贿赃款是现金的,被告人曾经交代过去向,是自己消费掉了,而对于收受贿赂基本事实,双方既有供述,同时对于为什么存在行贿受贿的原因,有没有谋取利益,也都有相关的客观性证据在案,因此不能因为受贿款被花用光了,就否定行贿受贿事实的存在。在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辩护人经常提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这也是公诉人法庭答辩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因为辩护人提出的定性问题,涉及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是公诉人必须答辩的。对于这类辩护或辩解意见,公诉人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运用法学理论加以论证。


 

辩护人以“不符合构成要件”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身份犯罪中,比如斡旋受贿案件,辩护人往往抓住被告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点,提出被告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身份,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谋取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犯罪,因而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应以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论证构成该罪的要件作为大前提,再以本案的具体事实为小前提,论证本案的案件事实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得出指控罪名成立的论点。有关斡旋受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历次司法解释或者解释性文件都有规定,而且越来越明确,辩护人所理解的不正当利益的概念,已经为新的司法解释所修改,因此不能用过去已经废止的规定,否定本案被告人犯罪成立。在被告人量刑情节方面,辩护人往往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值得同情、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情况,其中,辩护人提出的自首、从犯等问题,经常似是而非,公诉人应当仔细辨别清楚,及时予以回应,以正视听。比如在纪委掌握其违法犯罪线索之后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比如交代了与行贿受贿相关联的犯罪事实的等,不能认定为自首或者立功,而不能混淆概念,错误认定。


 

辩护人以“被告人在单位的‘功绩’”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如一些有过历史贡献的领导干部。对这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应持客观的态度,既要指明“功”是“功”, “过”是“过”,不能以“功”代“过”,有功受奖,有过受罚,奖罚分明的国家政策,又要阐明不能以“功绩”折抵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刑法规定,指明适用刑法上平等的刑法原则。


 

(1)辩护人以被告人经司法机关盘问即交代自己的罪行,要求认定自首。 


 

答辩要诀: 


 

形迹可疑是指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盘问人可能涉嫌某项犯罪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被盘问人表现不正常,神色慌张,行踪诡异,而使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对其产生怀疑。有犯罪嫌疑是指司法机关掌握一定的线索或者证据,说明该人可能涉嫌某项犯罪。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主要看在盘问时对被盘问人的怀疑是否有具体的依据与刑事犯罪相联系。如在被盘问人身上发现有疑似与犯罪有关的赃物、凶器、身上有可疑血迹等,应当认为有犯罪嫌疑。就本案的情况而言(结合案情、证据进行论证)……


 

(2)辩护人、被告人以作案后没有立即逃离作案现场,被处警公安人员在现场附近抓获为由,要求认定自首。 


 

答辩要诀: 


 

被告人在作案后没有及时逃离现场,被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要区分情况进行答辩:①被告人无能力逃跑或无逃跑可能,例如被被害人堵截、被围观群众围困,或者醉酒、受伤无法逃走的,虽然在现场被抓获,但如果没有事先报警等主动投案表示的,不符合自首的主动性,依法不能成立自首。②被告人有能力逃跑或有逃离可能,而被告人滞留在现场附近被抓获归案,如果作案后被告人没有自己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以及不知道警察会来,不符合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成立自首。对于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案件的查办,被告人如果如实供述、具有愿意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可以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综合考虑决定量刑。③被告人有能力逃跑或有逃离可能,明知警察会来而滞留在现场附近被抓获归案,应当认定自首。


 

(3)辩护人以被告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提供同案犯的手机联系方式等,公安机关根据这些情况抓获同案犯的,要求认定构成立功。 


 

答辩要诀: 


 

关于提供同案犯情况是否构成立功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来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包括“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只有“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的,应认定为立功。”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提供的线索应该是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线索。现实生活中,手机等通讯工具已经非常普遍,犯罪嫌疑人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时,作为侦查人员自然应该问及手机等联系方式,被告人如实回答同案犯相关通讯信息,应属于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基本内容。公安机关在此基础上,确定并抓获同案罪犯的,对供述同案犯手机号码等情况的被告人,尚不能作为提供线索协助抓捕而构成立功(但可以认为供述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宽)。


 

(4)辩护人对“多因一果”的案件,对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辩解,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因果关系都比较复杂,辩护人以此做文章。 


 

答辩要诀: 


 

①根据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通说,在先前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只要不存在介入因素,就不能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了介入因素,就要考虑这个介入因素是否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原因行为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辩护人所提的……都属于介入因素,这些介入因素没有切断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②从本案被害人的伤亡原因看,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原因是被告人的加害行为,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伤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医鉴定结论表明被害人伤亡原因是遭受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导致被害人身体损伤(分析损伤情况、病理、结果),正是其加害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


 

③ (若辩护人将救治不及时等原因作为死亡主要原因辩解)根据医院治疗记录反映,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及时进行了相应性救治,医院的救护不是万能的,要受到相关医疗技术和水平的限制,对本案损伤如此严重的被害人,负责救治医院的医疗技术也是回天乏力。从治疗记录看,医院不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医院尽到了人道主义救助责任,对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5)同案多罪名、多事实的案件中,各犯罪事实之间应作为相互 影响量刑的情节考虑,辩护人采取偷换概念的方法,就被告人此前未接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而提出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答辩要诀: 


 

必须明确“未接受过刑事处罚”与“初犯”、“偶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初犯”指的是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初次接受刑事审判的人;“偶犯”指的是基于一定的客观原因而偶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同样不是初次接受刑事审判的人。相反,本案中,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无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异同,均足以反映其对法纪的藐视,体现了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当然,更谈不上是法律意义上的“初犯”、“偶犯”。


 

(6)多被告人案件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辩护理由。 


 

答辩要诀: 


 

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一是掌握一般形式主犯成立的几种情形:①犯意提起者;辩点有:将犯意提起者但未亲手实施者辩为从犯;②犯罪行为组织者;辩点有:将没有参加具体行为者辩为从犯;③犯罪行为的指挥者;辩点同上;④犯罪活动中行为积极者(重要实行者);辩点有:将行为虽然积极,但不是结果直接责任者辩为从犯;⑤犯罪后果的主要责任者;辩点有:将其与指使、组织、领导者相比较,辩为从犯。以上这些情况,都不是从犯,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是掌握从犯的两种情形:次要实行犯和帮助犯。辩点有:将帮助犯辩为未实行犯罪:混淆了“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对此,就要指出,虽然帮助犯没有亲手实施具体犯罪举动,但不代表没有犯罪行为,只不过属于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而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


 

三是无从犯情形:辩护人总是提出,共同犯罪必须划分主从犯,因为,“有主犯必须有从犯”,所以本案被告人是从犯。对此的答辩方法是,指出并非所有共同犯罪都必须划分主从犯。有的共犯,只是分工不同,而并无主次之分,因此被告人不是从犯。四是掌握共犯责任承担三原则:①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辩点有:辩护人将从行为与主行为割裂开,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②区别对待原则:区分主从犯和作用大小;辩点有:主犯辩护人将责任推向全体参加者;③罪责自负原则:共犯不对超出犯意内容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辩点有:辩护人将概括故意辩作实行过限。五是掌握共犯中的犯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整体原则,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部分人的行为未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均以既遂论处。辩点有:辩护人将参与前半部分犯罪,后离职而去的,认为是犯罪中止,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对此,答辩方法是指出该行为不是犯罪中止或未遂,而仅反映主观恶性或者参与程度,更不能因此认定其不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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