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外事、人大代表联络、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相关案件涉及的现场勘验、检查及证物的检验、鉴定工作。负责本院检察技术、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人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本院党群和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本院警务保障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四)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及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本院案件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追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和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第三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六)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负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组织联合专项检查、监督及召开联席会议;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商指导;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意见;跟踪监督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另案处理的案件,长期挂案的案件;构建刑拘直诉、轻刑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积极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协调督促庭审阶段侦查人员出庭;定期对辖区内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形成调研报告,做好犯罪预防、溯源治理;收集案件数据信息,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提供支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参与案件的矛盾调解等其他有必要在办公室开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