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须知
一、 控告举报接待室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直接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和申诉,接受犯罪人自首的场所。
二、 接待室实行专人接待制度,接待时间: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5:30
如果您有什么案情需要举报,有什么冤情需要申诉,有什么问题需要反映,都可以在上述时间内与接待人员面谈,我们将热情接待,为你排忧解难,如果你要与检察长面谈,请选择在每周的星期二下午。
三、 来访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信访程序文明信访,遵守接待秩序,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接待场地,不得破坏公共财务。
四、 来访人员要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不能夸大、扭曲、更不能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凡反映共同问题的集体来访,应推选不得超过5名的代表接受工作人员接待。
六、 对于无理取闹,不听劝告,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