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规定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11条、第115条之规定,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208条第2款之规定,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
六、其他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 在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是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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