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1、 依法向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 按照区委和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行使检察权。
3、依法受理对辖区内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4、依法对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对本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辖区内刑罚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依法对辖区内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7、对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8、受理辖区内的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9、对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审核。
10、分析、研究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本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研究、指导工作。负责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司法解释或立法。
12、负责规划、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3、司法警察负责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14、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5、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
1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考核干部;提请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17、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1954年8月,离石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副县级,性质为行政机关。共设置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政治部、综合保障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乡镇巡回检察室。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
二、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预算976.9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1.62万元,变动原因主要是增资。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1万元,比2018年减少4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同比上年无变化;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上年减少1万元,由于2018年公务接待费预算2万元,未支出已收回,故今年预算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40万元,原因是我院车辆均为执法执勤车辆,用于日常办案,原来全部列入政法转移支付列支,未做预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行政参公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86.92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11.64万元,下降4%,减少主要是2019年预算核减了福利费。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5万元。
五、绩效管理情况
1、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2、绩效目标情况
无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我院现有14辆车。均为执法执勤用车。
2、房屋情况;现有技术侦查大楼一幢,共10层,约5000平米。
七、其他说明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 其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