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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问必录 依法办理“三个规定”为检察人保驾护航
时间:2021-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集中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希望每个检察人员牢记“三个规定”更希望社会公众能一同知晓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下面我们来一起重温“三个规定”吧。

一、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1、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3、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4、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5、违规后怎么处理?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二、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拉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和公正廉洁司法。

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2、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3、哪些情形不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4、当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时,我们该怎么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5、违规后怎么处理?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三、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目的是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范围是什么?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2、哪些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3、司法人员办案纪律是什么?

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违规后怎么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2019年8月20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1、哪些人需要填报?

检察人员,是指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挂职借调人员、实习生等。     

重大事项,是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2、填报哪些人?

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均应记录报告。

3、哪些行为需要填报?

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4、哪些行为不需要填报?

1)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4)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5)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

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5、怎么填报?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要全面如实及时在高检院《重大事项填报系统》填报,实行零报告制度。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没有补报的,视为没有及时记录报告。承办人员记录的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汇总报告上个月记录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违规后怎么处理?

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为了营造公正廉洁司法环境,请不要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仅要抵制说情干扰,还要如实记录报告。如需了解案件信息,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站查询。当事人、律师或其家属等真的有新问题或新证据要提交的,可以通过检察院专门的对外接待窗口检察服务中心统一递交材料,检察人员会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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