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官会见通知的相关要求,规范我院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已设置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专门的会见场所一- 检察官会见室,检察官会见室已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监控设备和登记簿,各员额检察官在会见完以后在登记簿上严格按照登记簿的要求记载参加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姓名、职务、被会见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案件名称、诉讼阶段、会见时间、会见内容等。
二、检察官会见的范围为本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
三、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工作时间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共两人以上,在检察官会见室进行。因情况紧急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见后,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工作时间,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前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安排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要求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联系,由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
四、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诉人通过“12309” 中国检察网预约会见检察官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联系检察官,3日内确定会见时间。
五、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场要求会见检察官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于符合身份要求的,通知检察官在检察官会见室会见;如果检察官外出且不宜由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会见的,由检察官确定延期会见的时间,延期会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六、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检察人员纪律、保密规定等纪律要求。会见工作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做出处理。检察官会见工作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记录项目。
七、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11日